来源:旬阳法院 日期:2026-03-11 17:19:26点击:26
很多车主都会疑惑: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是受害方,交警也已认定无责,为什么还要动用保险赔偿?其实,交通事故里的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不能直接划等号,交强险的“无责赔付”也有明确法律边界。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无责方许某及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属于行政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不以当事人负有事故责任为前提。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无责”一方的机动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损失进行理赔。交强险采取“基本保障模式”,旨在优先救济受害人,体现风险分担原则,是为了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尽可能的救助,减少各方损失,维护公共利益。
所以,无责赔付是基于交强险性质,出于保障各方权益而设立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不会增加无责一方车主的负担和责任,也不会计入出险次数导致保费上涨。
本案中,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因时间连续、空间关联且交警统一认定责任,故属于同一交通事故,许某的车辆虽未直接碰撞徐某,但因高某的侵权行为被卷入事故链,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高某、许某驾驶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应由各自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比例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高某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仍有不足部分由高某承担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解法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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